(一)岗前培训
1.补贴对象。2019年1月1日之后新录用职工,与之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为新录用职工开展岗前培训的我县企业。
2.补贴标准。根据培训后能胜任工作岗位,且申领补贴时仍在企业工作并参保的新录用职工人数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500元。
(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1.补贴对象。我县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为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补贴对象为企业;我县不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委托培训机构为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根据双方签订的委托培训协议,直补培训机构或企业;我县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自愿缴费到社会培训机构参加技能提升培训的,补贴对象为职工本人。
2.补贴标准。根据符合条件的职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人数,给予培训补贴。其中,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按照每人8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初级工(五级)每人100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1500元、高级工每人2000元(三级)、技师每人3000元(二级)、高级技师每人4000 元(一级)的标准给予补贴。
纳入我县当年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补贴标准在职业(工种)对应等级补贴标准基础上提高30%。当年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未发布前,参照上一年度紧缺职业(工种)目录。
(三)安全技能培训
1.补贴对象。在我县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职工参加安全技能培训并获得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住建、交通部门颁发和认定的相关证书的,给予安全技能培训补贴。
2.补贴标准。初次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和“两客一危”驾驶员《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按照每人500元(复审和延期换证培训考核合格15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的,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四)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1.补贴对象。为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含见习期职工,不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我县企业。
2.补贴标准。学徒培训达到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水平的,分别按每人每年4000元、5000元、6000元、8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五)以工代训
1.补贴对象。吸纳县内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城乡低保对象、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我县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
2.补贴标准。根据吸纳符合条件劳动力人数给予企业等经营主体以工代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最长不超过6个月。以工代训补贴享受期限应小于等于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天数给予补贴。
我县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坚持生产并对新入职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个月的以工代训补贴。以工代训补贴与企业职工岗前培训补贴等同类型补贴不可重复享受。
自2019年1月1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以来至本细则印发期间开展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本细则相关规定且未享受过职业培训补贴的,可采取补申报方式申领补贴,申领时间截至2020年12月31日。
本补贴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